House Plus住宅10年保证
为了对应在10年的保证期间中由于瑕疵担保责任引起的瑕疵事故(对象住宅未满基本的构造耐力性能或防水性能),
Real的所有房屋均加入了保险。
【瑕疵】
依据合约完成交屋或工程结束的物件,无法确保依照合约的“性能”“品质”
住宅瑕疵担保责任保险
顾客的住宅发现有瑕疵(瑕疵、缺陷)时,其修复费用等可由保险金填补。
根据与House Plus之间缔结的保险合约,让顾客可以安心地购买新建的房屋。
为保护住宅取得者,关于确保履行特定住宅瑕疵担保责任有关的法律规定,
在2009年10月1日以降交接的新建住宅,建筑业者以及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,有资力确保措施的义务。
House Plus住宅保证,作为国土交通大臣指定住宅瑕疵担保责任保险法人第3号,
提供对应住宅瑕疵担保履行法的“House Plus 住宅保险”。
资力确保措施义务的对象者
卖家等被规定需有资力确保措施义务,是向作为持有者的订购者或买家(宅建业者除外)交接新建住宅时。 代表的案例如下。
关于加入保险
何谓加入保险(住宅瑕疵担保责任保险)?
新建住宅的卖家等,与国土交通大臣指定的保险法人之间缔结保险合约,当发现缺陷时,其修补费用等可由保险金来填补的制度。但,保险需满足以下的条件。
保险合约的条件
- 1. 卖家等需支付保险费
- 2. 履行卖家等的瑕疵担保责任填补损害
- 3. 卖家等在经过相当的期间依然不履行瑕疵担保责任时,需根据订购者或买家的申请填补损害
- 4. 保险金额为2,000万日元以上
- 5. 合约为10年以上的期间有效合约
订购者以及买家的直接申请
卖家等因倒闭无法进行修补时,订购者或买家可直接向保险法人申请直接保险金。
保险期间
住宅类别和保险期间的关系如下
住宅类别 | 所有区分 | 保险期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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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建住宅 | 1住栋の所有区分为1的住宅 | 原则上,以附保住宅交屋日起算10年间 ※该附保住宅的销售买卖以及交屋,属于在建设工程完成之日起算经过1年未满2年的2号保险时,为建设工程完成之日至经过11年之日为止 |
共同住宅 (租赁住宅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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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住宅 (分户出售住宅) |
1住栋为有固定的隔板、门区分,以区分持有的住宅 | 从该分户出售共同住宅的各附保住宅交屋之日起,从该日起算经过10年之日,或建设工程完成之日其经过11年之日,其中较晚的日子 |
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
户建住宅的案例
木造(传统施工技法的户建住宅案例)
住宅瑕疵担保履行法规定,构造耐力上主要的部分以及防止雨水渗透的部分属于10年间瑕疵担保责任的保险对象。
共同住宅的案例
木造钢筋混凝土构造(壁式工法的共同住宅的案例)
住宅瑕疵担保履行法规定,构造耐力上主要的部分以及防止雨水渗透的部分属于10年间瑕疵担保责任的保险对象。
关于缔结了保险合约的住宅纠纷处理
关于加入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包厢(1号保险)的新建住宅,承包商、卖家、订购者、买家之间发生纠纷时,可使用指定住宅纷争处理机构(律师会)的纠纷处理手续(调节、调停或仲裁)。
※关于附保住宅事故的保险金支付,与保险法人发生纠纷时,可向一般社団法人住宅瑕疵担保责任保险协会设置的审查会申请。详情、条件等请洽询本公司。